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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2011-05-11 08:29:08 来源: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范

   一、特殊病种申报、审批

  (一)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1.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2.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证明,并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医师签字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告知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用人单位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印章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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