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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朝阳医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朝阳医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以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书记、院长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分管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对分管的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班子对本支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主任对本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科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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