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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医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
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督促、指导
所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全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办、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我院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每年向市卫生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二)院级领导干部在每年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党办、纪检监察、人事处负责对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每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每年党办、纪检监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进行1-2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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