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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廉润朝医“每月一警” 第三期 利益冲突回避

发布时间:2025-10-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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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度重视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和行风管理工作。近期,根据驻委纪检组工作建议,市卫健委党委决定在市属医院开展利益冲突回避专项治理,医院制定了工作方案,目的是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引发的风险,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为顺利推进治理工作,本期廉润朝医“每月一警”聚焦“利益冲突回避”主题,开展纪律教育,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一、政策精选

  (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本人认为存在的,包括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药品、医疗器械、基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等,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三)发现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四)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

  (五)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本院进行营利性活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在本院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应向纪检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干部人事部门或行风办进行报备。

  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公务员回避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关于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意见》

  《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

  《北京朝阳医院利益冲突回避规定》

  二、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科主任注册医疗器械公司违法套取医保资金

  案例情况:某省医疗卫生系统专项巡查发现,某三甲医院心血管科主任王某和配偶李某,在2018年注册医疗器械公司。之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科室耗材采购业务导向其控股企业。这家公司表面上看似是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实则成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的“工具”。王某通过虚增心脏支架的实际使用数量和提高采购单价,三年间累计套取医保资金逾300万元。最终,王某被追究党政纪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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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链接:《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中规定: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本院进行营利性活动。

  警示意义:利益冲突回避是必须严守的纪律红线。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通过规范公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控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直接阻断权力滥用或主观偏向的可能,消除亲属、利益关联等因素对决策的干扰,保障程序公正合规。

  (二)案例二:非法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情况: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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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链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八款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第九条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二款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警示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全体科研人员应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三)案例三:与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仍参与评审

  案例情况:姜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妻花某与当地某空调设备供应商杨某,共同出资成立了A公司,并担任大股东。花某在两家公司的经营所得全部用于与姜某的家庭开支,且姜某与杨某日常以朋友相处。2018年4月,在某空调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姜某被系统随机抽取为评审专家。在评审会现场,姜某发现杨某的A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但姜某未主动申请回避,且在现场承诺书中陈述自己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后经举报,姜某被立案调查。2018年8月,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由财政部门对姜某给予20000元罚款,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追回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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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法链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警示意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对于共同投资、技术合作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益关系,均应纳入回避范畴。相关人员要强化纪律意识,在履职前主动报告并回避,切实维护采购公信力。

  三、廉洁心语

  首期“廉洁心语”刊登后,在全院干部、职工中引发热烈反响与共鸣。本期“每月一警”继续刊登各党支部报送的优秀廉洁口号,持续营造学廉、思廉、践廉的浓厚氛围。本期刊登的“廉洁心语”优秀作品为:

  呼吸(呼研所)二党支部:肺腑之言畅廉洁,清风徐来润医心

  肾内党支部:纪律为尺守医道,廉洁为帆护民生

  五官党支部:心有戒尺知敬畏,行有底线守清廉

  急诊一党支部:救死扶伤显担当,清正廉洁记心上

  石景山行政党支部:行政提升廉为基,管理优化志在肩

  四、纪法小课

  加强教育提醒,严防利益勾连,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506/t20250606_427149_m.html